2025年11月3日 星期一

【政策宣導】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下稱防治指引),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724A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及本局114年3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041471號函(諒達)辦理。
  • 二、教育部為協助學校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前以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頒旨揭防治指引提供各校參考(如附件),並請各校改依下述方式落實辦理:
    • (一)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 (二)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請學校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時,將教育部研編之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校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之相關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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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函轉為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知情權益,重申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0033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