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724A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及本局114年3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041471號函(諒達)辦理。
- 二、教育部為協助學校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前以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頒旨揭防治指引提供各校參考(如附件),並請各校改依下述方式落實辦理:
- (一)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 (二)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請學校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時,將教育部研編之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校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之相關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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