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為貴校所屬人員納入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持續辦理,請查照。

 

  •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00652A號函辦理。
  • 二、參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三年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
    •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 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本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 (三)經檢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確認。
    • 第九點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 三、爰請轉知貴校所屬人員(納入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者),應依上開規定配合本市教師研習中心年度規劃之相關研習辦理,以維持其調查人才庫資格。
  • 四、另為使學校妥善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已明定相關規範,學校於發生相關事件時,應依法定行政程序辦理,並不得以私下金錢和解或其他未循法定程序之方式處理。違反者,亦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移送權責機關議處。

2026年1月7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臺灣展翅協會提供「面對數位性暴力」創意短片首獎作品《如 果》,供學校免費申請於校園播放,作為數位素養與網路安全教育之教學與宣導素材,敬請惠予轉知並鼓勵運用, 請查照。

一、隨著行動科技高度普及,兒童及青少年於網路環境中面臨之風險日益多元,包含網路誘拐、性私密影像遭散布等,亟需透過教育提升學生對數位性暴力的認知及風險意識。

二、本會於2025年辦理「面對數位性暴力」創意短片徵件活動,其中首獎作品《如果》由五峰國中教師帶領學生共同構思與拍攝,透過「兩個版本的自己」呈現惡意散播性影像的行為選擇與後果的對比,帶學生深度討論網路言論與數位性暴力造成的傷害。

三、首獎創意短片《如果》片長3分06秒,充分展現影像教育結合課程教學的實踐成果。期待將資源帶到校園,作為教師推廣數位素養相關課程的實用教材,協助學生理解數位性暴力的影響,促進討論與反思。

四、為擴大教育影響力,本會開放學校教師免費申請於校園播放《如果》一片,作為非營利之教育宣導使用,期盼攜手第一線教師,共同營造網路安全防護網,建立友善的數位學習環境。

五、使用方式:於校內課程、班會、講座或教育宣導活動之非營利播放。

六、申請方式:期待與老師建立更友善的服務與互動,請先填寫申請表單,即可免費下載《如果》影片。

.《如果》影片連結:https://reurl.cc/6beLpy

.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biW7LEbpQmhd2Knm7

.更多教學資源:https://reurl.cc/Abp9OY

七、敬邀貴單位攜手推動兒少上網安全與數位性暴力防治。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會聯繫。 





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重申學校人員若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即依規定向學務處辦理通報,倘有延遲通報,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請查照。

 

  • 一、依據本局114年1月15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32095號及114年9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99122號函續辦(計達)。
  •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例如學創人力、生教/生輔組長、學務主任等處理性平業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校安通報)。
    •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關懷e起來)。
  • 三、依同法條規定:「(第2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 四、倘學校人員違反上開規定,依性平法第4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
    •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 (二)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 五、違反事由情節重大者,亦應依性平法第44條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 (一)違反第22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二)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六、請於本(114)學年度第1學期休業式前,將上開資訊納入性平會、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等重大會議加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