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為重申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第2項序文及第2款規定,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處置實務說明,請查照。

 

  •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辦理。
  • 二、旨揭處置應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1條第3項規定辦理:「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一、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二、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三、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下簡稱8小時課程)。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三、旨揭處置實務業經教育部說明有案
    • (一)教育部111年4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29777號及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函(均諒達)略以,學校應將執行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執行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執行者)。若執行者認有必要,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心理諮商與輔導或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平會審酌評估,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 (二)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函(諒達)
      • 1.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小組所提交之調查報告時,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包括學生輔導法第3條所定之專任輔導教師及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列席會議參與討論,依據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樣態予以專業評估,得以決議行為人應接受至少〇小時之諮商輔導。
      • 2.惟依心理諮商與輔導助人專業之實務可行性,修正說明四如下:「……基於專業信賴原則,後續調查屬實時擔任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執行人員時,為避免助人者角色轉換衝突,應於行為人坦承自覺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且該行為人於調查屬實前即進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心理諮商與輔導者,方以同一位專業輔導人員為優先執行人員。」
  • 四、綜上,請所設性平會依規定討論決定行為人各項處置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支應等事宜,並應載記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且有關執行處置期間,涉及防治準則第31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不配合執行」之認定及依性平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罰鍰事項,應依個案情節予以訂定合理履行期限。
  • 五、另為落實前開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課程之處置,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渠等處置之執行者不得為同一人,惟雙方可於執行期間相互討論及提供專業諮詢意見,並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諮商輔導策略及課程內涵,以提升處置成效。

【政策宣導】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權益及維護校園安全,請貴校於接獲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司法文書時,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辦理。
  • 二、學校接獲涉及貴校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判決書、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其他足以影響原案件處理結果之司法文書時,應將司法文書及原案件相關資料提送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檢視。
  •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就司法程序所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檢視原案件之調查認定、處理措施及後續追蹤是否妥適。經檢視如發現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應依性平法第37條第3項、第38條及防治準則第30條規定辦理;如涉及其他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性平法第22條、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通報、受理及調查。
  • 四、案件當事人現仍在校就學或服務者,學校應以保障其身心安全、受教權益及工作權益,並防止事件再次發生為原則,依性平法第24條、第25條及防治準則第26條至第28條規定,視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避免雙方接觸、行為人迴避、教育輔導、心理諮商、法律協助或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 五、行為人為學生者,應依其年齡、身心發展及事件情節,辦理適當之教育輔導、懲處及後續追蹤;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其他校園服務人員者,如涉及職務調整、停聘、解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終止運用或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項,應依性平法第29條、第30條及相關身分法令辦理。行為人為教師之師對生案件,經決議重新調查者,不論原案件認定或議處結果是否變更,均應於案件處理完竣後,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調查報告、司法文書、議處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師對生及生對生案件之重新調查結果,均應同步更新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系統資料,以確保案件實際處理結果與系統資料一致。

2026年7月2日 星期四

【政策宣導】函轉教育部116年性別平等教育日推動主題-「從認識到支持:建構多元性別友善校園」相關課程與活動訊息,請協助轉知宣導,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2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57547號函辦理。
  • 二、教育部自112年起訂定每年4月20日為「性別平等教育日」,並配合行政院「性別暴力防治國家行動計畫(114- 116年)」,116年性別平等教育日推動主題訂為「從認識到支持:建構多元性別友善校園」,旨在延續前一年度推動基礎,將主題深化著重強化校園支持與保護機制,營造尊重差異、包容共融之學習環境,落實平等對待之教育精神,積極保障每一位學生之受教權益。
  • 三、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設有「性別平等教育日專區」及「課程教學教材與研究專區」,彙整歷年展覽活動資料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研發之教學宣導參考資源,學校可多加運用作為課程與活動設計之參考(https://reurl.cc /A6EM4p)。
  • 四、教育部另研發各學習階段多元性別友善教學資源手冊,提供符合社會趨勢、實用且適齡適性之訊息,俾利教師於課程教學中參考運用。手冊內容包括概念篇、課程與教學篇、校園經驗篇、導師篇及多元性別教學資源篇,並請至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下載:
  • 本市業將「性別與界限」訂為116至118年度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推動主軸,請學校統整校內外資源,於設計各項研習課程及宣導活動時,將相關內涵納入辦理,並配合學校行事曆或於召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學年度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一併納入整體規劃,以持續落實並深化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

2026年6月18日 星期四

【政策宣導】函轉為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知情權益,重申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0033號函辦理。

  •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 (二)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 三、依上開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檢舉,除應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該檢舉人是否受理外,應同時通知事件疑似被害人,以維護其知情權益,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23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俾被害人參與調查程序;但疑似被害人不詳時,得免予通知。且該被害人得依性平法第32條第4項規定略以,於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 四、次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所設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一、二人以上被害人。二、二人以上行為人。三、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四、涉及校園安全議題。五、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該等經性平會會議決議而檢舉者,亦應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事件疑似被害人是否受理。
  • 五、併修正教育部102年7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80238號函 略以:「有關學校因受理檢舉而調查之校園性別事件......就調查處理程序中,除事件管轄學校於案件受理後,得主動徵詢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是否一併申請調查」1節,應依性平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事件疑似被害人是否受理,無須另行徵詢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申請調查意願;至該函「調查處理完成後」,應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被害人。

【政策宣導】為重申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第2項序文及第2款規定,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處置實務說明,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辦理。 二、旨揭處置應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1條第3項規定辦理:「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