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0日 星期二

【政策宣導】檢送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提案單各1份(如附件),請貴校協助宣導並轉知學生自治組織,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99021號函辦理。
  • 為提升各級學校學生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事務,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受理學生提案機制,說明如下:
    • (一)受理時問(每年受理提案2次,並以送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時間計算):
      • 1.第1次受理收件截止日為每年3月16日。
      • 2.第2次受理收件截止日為每年9月15日。
    • (二)由提案學生提案時就讀學校為受理收件單位,提案流程分為兩個管道:
      • 1.學生個人向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提案,再由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向各級學校性平會提案。
      • 2.各級學校學生個人提案及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亦可直接向教育部性平會提案。
    • (三)提案主題:以教育部權責之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為限,學校性平會受理學生提案後,倘提案主題屬學校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討論處理;屬地方政府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函送地方政府;屬教育部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函送教育部。
  • 二、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爰學校聘任前述代表擔任性平會委員時,除應確認其具備相應之現任身分外,亦應審慎評估其性別平等意識,以確保委員組成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落實性平會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職責。




 

【政策宣導】檢送貴校提報本局115年第3次校園性別事件輔導成效檢視審查結果一案,請查照。

2026年9月21日 星期一

【政策宣導】函轉教育部辦理「115年度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短影音暨海報繪畫比賽」人氣票選活動,請貴校協助宣傳,並鼓勵師生踴躍觀賞參賽作品及參與票選,請查照。

 

  • 一、依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971號函辦理。
  • 二、教育部為鼓勵學生認識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議題,並發揮創意以影音及繪畫方式進行宣導,辦理旨揭比賽。本年度首次增設短影音組「人氣獎」,由主辦單位於收件截止後將參賽作品上傳至網站,供大眾觀賞及按讚投票。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師生,踴躍觀賞短影音組參賽作品,並依個人意願為支持之作品按讚。
    • (一)投票活動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星期二)止。將依高中職組及大專校院組各組參賽作品於投票期間所獲得之「讚」數,分別選出各組人氣獎得主;其他Facebook心情符號反應不列入計算。
    • (二)投票活動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deosop。
  • 三、本活動相關資訊及參賽作品,請逕至活動官網查詢(https://deosop.webnode.tw/);如有疑問,請洽劉小姐,聯絡電話:06-2631841,聯絡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下午1時30分至晚上8時。

2026年8月12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為重申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6條第2項序文及第2款規定,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處置實務說明,請查照。

 

  •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辦理。
  • 二、旨揭處置應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1條第3項規定辦理:「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一、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二、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三、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下簡稱8小時課程)。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三、旨揭處置實務業經教育部說明有案
    • (一)教育部111年4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29777號及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函(均諒達)略以,學校應將執行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執行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執行者)。若執行者認有必要,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心理諮商與輔導或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平會審酌評估,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 (二)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函(諒達)
      • 1.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小組所提交之調查報告時,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包括學生輔導法第3條所定之專任輔導教師及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列席會議參與討論,依據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樣態予以專業評估,得以決議行為人應接受至少〇小時之諮商輔導。
      • 2.惟依心理諮商與輔導助人專業之實務可行性,修正說明四如下:「……基於專業信賴原則,後續調查屬實時擔任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執行人員時,為避免助人者角色轉換衝突,應於行為人坦承自覺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且該行為人於調查屬實前即進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心理諮商與輔導者,方以同一位專業輔導人員為優先執行人員。」
  • 四、綜上,請所設性平會依規定討論決定行為人各項處置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支應等事宜,並應載記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且有關執行處置期間,涉及防治準則第31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不配合執行」之認定及依性平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罰鍰事項,應依個案情節予以訂定合理履行期限。
  • 五、另為落實前開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課程之處置,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渠等處置之執行者不得為同一人,惟雙方可於執行期間相互討論及提供專業諮詢意見,並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諮商輔導策略及課程內涵,以提升處置成效。

【政策宣導】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權益及維護校園安全,請貴校於接獲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司法文書時,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辦理。
  • 二、學校接獲涉及貴校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判決書、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其他足以影響原案件處理結果之司法文書時,應將司法文書及原案件相關資料提送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檢視。
  •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就司法程序所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檢視原案件之調查認定、處理措施及後續追蹤是否妥適。經檢視如發現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應依性平法第37條第3項、第38條及防治準則第30條規定辦理;如涉及其他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性平法第22條、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通報、受理及調查。
  • 四、案件當事人現仍在校就學或服務者,學校應以保障其身心安全、受教權益及工作權益,並防止事件再次發生為原則,依性平法第24條、第25條及防治準則第26條至第28條規定,視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避免雙方接觸、行為人迴避、教育輔導、心理諮商、法律協助或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 五、行為人為學生者,應依其年齡、身心發展及事件情節,辦理適當之教育輔導、懲處及後續追蹤;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其他校園服務人員者,如涉及職務調整、停聘、解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終止運用或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項,應依性平法第29條、第30條及相關身分法令辦理。行為人為教師之師對生案件,經決議重新調查者,不論原案件認定或議處結果是否變更,均應於案件處理完竣後,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調查報告、司法文書、議處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師對生及生對生案件之重新調查結果,均應同步更新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系統資料,以確保案件實際處理結果與系統資料一致。

【政策宣導】檢送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提案單各1份(如附件),請貴校協助宣導並轉知學生自治組織,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99021號函辦理。 為提升各級學校學生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事務,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受理學生提案機制,說明如下: (一)受理時問(每年受理提案2次,並以送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