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性平法規修訂公文暨附件

 一、1130311函轉教育部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條文。

附件:(一)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條文(全文)

           (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二、1130308函轉教育部訂定發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修正條文。

附件:(一)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全文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條文對照表

三、1130308函轉教育部訂定發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附件:(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條文全文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四、1140408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附件: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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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函轉為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知情權益,重申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0033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