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0311函轉教育部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條文。
附件:(一)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條文(全文)
二、1130308函轉教育部訂定發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修正條文。
附件:(一)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全文
三、1130308函轉教育部訂定發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附件:(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條文全文
四、1140408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1130311函轉教育部發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條文。
附件:(一)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修正條文(全文)
二、1130308函轉教育部訂定發布「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修正條文。
附件:(一)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全文
三、1130308函轉教育部訂定發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附件:(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條文全文
四、1140408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0033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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