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4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88067B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2日衛部護字第1141460963號函辦理。
-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校及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 三、請各校及幼兒園將附件文宣及影片連結資源,納入每學期應辦理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宣導活動之參考內容,依上開規定法落實相關課程及宣導。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0033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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