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0日 星期一

【政策宣導】落實執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6199號函辦理。
  • 二、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於24小時之內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序完成社政通報(關懷e起來)及校安通報。無正當理由依限完成通報者,得由各該縣(市)主管機關就違反行為處以罰鍰;性平法最高可處以新臺幣15萬元的行政罰鍰。
  • 三、學校接獲疑似「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校園性別事件後,應儘速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18條規定決議是否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並依教育部104年12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43906號函釋視其涉案情節輕重辦理,俾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
    • (一)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酌相關事證,認申請(檢舉)之內容初步判定已達「情節重大」程度者,由學校核予停聘靜候調查(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須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 始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 (二)於教評會審議前,或經教評會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申請(檢舉)之內容難以判定有「情節重大」之程度者,而學校認有離開教學現場之必要者,應依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現為第26條),提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如為核給事假接受調查(超過7日按日扣薪)者,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時,該段事假期間不予扣薪,且不列入年終成績考核事假日數計算。
    • (三)經教評會審酌相關事證,認申請(檢舉)之內容難以判定有「情節重大」之程度者,且學校亦認無離開教學現場之必要者,維持原有作息。
    • (四)上開(二)、(三)之情形,嗣後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於調查後認定教師所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含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已屬情節重大,教評會應立即依教師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現為第22條)辦理審議停聘。
  • 四、另適用教師法以外之人員則請依各該身分之相關法律或性平法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6條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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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重申學校人員若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即依規定向學務處辦理通報,倘有延遲通報,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請查照。

  一、依據本局114年1月15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32095號及114年9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99122號函續辦(計達)。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