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6日 星期三

【政令宣導】函轉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救濟權益,請貴校(含人事單位)落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之救濟教示,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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