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267號函辦理。
- 二、旨揭處置應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1條第3項規定辦理:「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平會討論決定下列事項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一、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二、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三、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下簡稱8小時課程)。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三、旨揭處置實務業經教育部說明有案
- (一)教育部111年4月1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29777號及107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000950號函(均諒達)略以,學校應將執行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執行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執行者)。若執行者認有必要,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心理諮商與輔導或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平會審酌評估,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
- (二)教育部113年12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149號函(諒達)
- 1.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小組所提交之調查報告時,得視需要邀請學校輔導諮商單位派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心理諮商或專業輔導人員(包括學生輔導法第3條所定之專任輔導教師及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列席會議參與討論,依據行為人校園性別事件樣態予以專業評估,得以決議行為人應接受至少〇小時之諮商輔導。
- 2.惟依心理諮商與輔導助人專業之實務可行性,修正說明四如下:「……基於專業信賴原則,後續調查屬實時擔任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執行人員時,為避免助人者角色轉換衝突,應於行為人坦承自覺有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且該行為人於調查屬實前即進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心理諮商與輔導者,方以同一位專業輔導人員為優先執行人員。」
- 四、綜上,請所設性平會依規定討論決定行為人各項處置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支應等事宜,並應載記於性平會之會議紀錄。且有關執行處置期間,涉及防治準則第31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不配合執行」之認定及依性平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裁處罰鍰事項,應依個案情節予以訂定合理履行期限。
- 五、另為落實前開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及8小時課程之處置,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渠等處置之執行者不得為同一人,惟雙方可於執行期間相互討論及提供專業諮詢意見,並得視實際需要適時調整諮商輔導策略及課程內涵,以提升處置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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