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權益及維護校園安全,請貴校於接獲涉及校園性別事件之司法文書時,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辦理。
  • 二、學校接獲涉及貴校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判決書、起訴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其他足以影響原案件處理結果之司法文書時,應將司法文書及原案件相關資料提送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檢視。
  •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就司法程序所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檢視原案件之調查認定、處理措施及後續追蹤是否妥適。經檢視如發現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應依性平法第37條第3項、第38條及防治準則第30條規定辦理;如涉及其他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性平法第22條、第31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通報、受理及調查。
  • 四、案件當事人現仍在校就學或服務者,學校應以保障其身心安全、受教權益及工作權益,並防止事件再次發生為原則,依性平法第24條、第25條及防治準則第26條至第28條規定,視風險評估結果採取避免雙方接觸、行為人迴避、教育輔導、心理諮商、法律協助或其他必要之保護措施。
  • 五、行為人為學生者,應依其年齡、身心發展及事件情節,辦理適當之教育輔導、懲處及後續追蹤;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其他校園服務人員者,如涉及職務調整、停聘、解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終止運用或不適任人員通報等事項,應依性平法第29條、第30條及相關身分法令辦理。行為人為教師之師對生案件,經決議重新調查者,不論原案件認定或議處結果是否變更,均應於案件處理完竣後,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調查報告、司法文書、議處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師對生及生對生案件之重新調查結果,均應同步更新教育部校園性別事件回復填報系統資料,以確保案件實際處理結果與系統資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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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函轉教育部辦理「115年度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短影音暨海報繪畫比賽」人氣票選活動,請貴校協助宣傳,並鼓勵師生踴躍觀賞參賽作品及參與票選,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9月16日臺教學(三)字第1152803971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學生認識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議題,並發揮創意以影音及繪畫方式進行宣導,辦理旨揭比賽。本年度首次增設短影音組「人氣獎」,由主辦單位於收件截止後將參賽作品上傳至網站,供大眾觀賞及按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