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定辦理。
- 二、本局前以114年8月11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87385號(諒達)函轉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6次委員大會為統一事權,避免割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不同作法,教育部刻正研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修正前請依現行規定及研析表辦理(如下圖所示)。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0033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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