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5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定辦理。
  • 二、本局前以114年8月11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87385號(諒達)函轉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6次委員大會為統一事權,避免割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不同作法,教育部刻正研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修正前請依現行規定及研析表辦理(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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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重申學校人員若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即依規定向學務處辦理通報,倘有延遲通報,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請查照。

  一、依據本局114年1月15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32095號及114年9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99122號函續辦(計達)。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