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6日 星期一

【政策宣導】辦理校園性別事件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不得要求當事人簽署保密協議書或切結書等文件一案,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直轄市、縣(市)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報告事項及本局113年2月7日北市教綜字第11330379222號函續辦(計達)。
  • 二、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24條第7款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 三、次查教育部105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函說明略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提出申請調查時,學校並無權限強制要求該當事人應簽復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
  • 四、爰此,學校於辦理校園性別事件時,不得命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質、道歉、撰寫自白書面、簽署權益告知書、暫不申請調查同意書或任何切結形式之文件,另訪談證人或相關人應善盡保密責任,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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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函轉為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知情權益,重申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0033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