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臺北市政府第10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小組第8次工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二、本局前以113年12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331209081號函知(計達)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處置。」次查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1條第3項規定略以:前項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性平會討論決定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為符合行政處分之明確性原則,須由性平會議決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之時數執行量。亦即學校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小組所提交之調查報告時,應以決議行為人應接受至少○小時之諮商輔導。
- 三、又防治準則第31條第3、4項規定略以,本法第26條第2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三)8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前項第四款之措施,必要時,得考量行為人為學生,融入學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 四、據上,考量生對生/師之校園性別事件多數涉及通案性,學校性平會應視個案行為學生或班級學生實際需要(不限於事件當事人),安排「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得由性平會決定執行內涵,如特定主題之授課、閱讀性別議題之書籍並提交報告、融入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並記錄之等),並討論執行單位或人員、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以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 五、另學校應積極鼓勵教師參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培訓及研習,並由教務處定期盤點校內可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之名單,以利校內安排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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