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9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5818號函辦理。
- 二、校園性別事件通報及調查處理程序之時效規定
-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2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校安通報)。
-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關懷e起來)。
- (二)性平法第32、33條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21條規定,學校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受理後交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
- (三)性平法第36條規定,學校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2次為限,每次不得逾1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換言之,學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至遲應於4個月內完成線上結案作業。
- 學校遇有當學期校園性別事件未申請調查/檢舉時,亦應於每學期末(或期初)將案件提至性平會備查,以利委員會能確實掌握事件概況,建立校園安全環境。
- 三、倘學校遇有「教職員工對學生」校園性別事件務必依下列規定妥善處理
- (一)性平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請將事件交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並強化校內人員性別平等意識,建立性別平等及安全之校園環境。
- (二)性平法第25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並依其需求,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等各類專業服務,必要 時,應提供保護措施、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或其他協助。
- (三)防治準則第2條規定,學校應鼓勵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 (四)案內學校處理事件時,應依上開規定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鼓勵其儘早申請調查,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倘案內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學校告知權益或說明法定流程時,即已口頭表示無意願提出申請調查,則請學校之處理人員協助做成紀錄,交學校性平會討論。事件如涉及防治準則第18條第3項規定者,請學校性平會以檢舉案啟動調查程序,或由性平會討論校園安全之改善、課程教學之落實或加強校園宣導,以提升校園性別平等意識。
- (五)另教師倘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至11款及第15條第1項情形者,請學校依同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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