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1日 星期一

【性平宣導】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 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 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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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心理諮商與輔導及行為人防治教育相關執行建議一案,請查照。

  一、依臺北市政府第10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小組第8次工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局前以113年12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331209081號函知(計達)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