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日 星期四

【性平宣導】懲處權責單位(教評會、考績會、教考會、學生獎懲委員會)應遵循教育部訂定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給予被害人、其法定代理 人或實際照顧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正當程序,請全校師生共同遵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政策宣導】重申學校人員若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即依規定向學務處辦理通報,倘有延遲通報,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請查照。

  一、依據本局114年1月15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32095號及114年9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99122號函續辦(計達)。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