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9日 星期一

【性平宣導】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903號(諒達)訂之「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流程圖」1份,請依說明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第1項但書所定申復案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政策宣導】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心理諮商與輔導及行為人防治教育相關執行建議一案,請查照。

  一、依臺北市政府第10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小組第8次工作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局前以113年12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331209081號函知(計達)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6條第2項序文規定略以:「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