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本局114年1月15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32095號及114年9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99122號函續辦(計達)。
-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例如學創人力、生教/生輔組長、學務主任等處理性平業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校安通報)。
-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關懷e起來)。
- 三、依同法條規定:「(第2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 四、倘學校人員違反上開規定,依性平法第4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
-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 (二)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 五、違反事由情節重大者,亦應依性平法第44條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 (一)違反第22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二)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六、請於本(114)學年度第1學期休業式前,將上開資訊納入性平會、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等重大會議加強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