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重申學校人員若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即依規定向學務處辦理通報,倘有延遲通報,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請查照。

 

  • 一、依據本局114年1月15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32095號及114年9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99122號函續辦(計達)。
  •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例如學創人力、生教/生輔組長、學務主任等處理性平業務者)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 (一)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校安通報)。
    • (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關懷e起來)。
  • 三、依同法條規定:「(第2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別事件之證據。(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 四、倘學校人員違反上開規定,依性平法第4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至15萬元罰鍰:
    • (一)無正當理由,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權責人員或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 (二)違反第22條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之證據。
  • 五、違反事由情節重大者,亦應依性平法第44條規定予以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 (一)違反第22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二)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及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 六、請於本(114)學年度第1學期休業式前,將上開資訊納入性平會、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等重大會議加強宣導。

2025年12月11日 星期四

【政策宣導】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提案單各1份(如附件),請教職員工廣為宣傳,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110041號函辦理。
  • 為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學生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事務,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受理學生提案機制,說明如下:
    • (一)受理時間
      • 1.每年受理提案2次,並以送達教育部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時間計算。
        • 第1次受理收件截止為明(115)年3月16日(星期一)。
        • 第2次受理收件截止為115年9月15日(星期二)。
      •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案資料函送國教署;大專校院提案資料函送教育部。
    • (二)由提案人提案時就讀學校為受理收件單位,學生提案流程分為兩種方式
      • 1.學生個人向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提案,再由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向各級學校性平會提案。
      • 2.各級學校學生個人提案及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亦可直接向教育部性平會提案。
    • (三)提案主題:以教育部權責之性別平等教育全國性政策議題為限,學校性平會受理學生提案後,倘提案主題屬學校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討論處理;屬地方政府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函送地方政府;屬教育部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函送教育部。
  • 二、如有疑問,請逕洽國教署承辦人許先生,連絡電話:(04)3706-1370。
  • 流程圖
  • 提案單

2025年12月4日 星期四

【政策宣導】重申校園性別事件之管轄學校與議處權責學校不相同時之處理原則,請查照。

【政策宣導】社會局製作兒少性剝削防制圖文設計、主題宣導圖案及專題文章電子檔各1份,請全校師生多加宣導運用。

 社會局製作兒少性剝削防制宣導內容說明如下:

    • 一、3篇圖文設計:宣導故事之內容涵蓋3個主題,包括「偷拍的玩笑也可能觸法」、「網路交友風險」及「打工詐騙陷阱」。
    • 二、2款宣導主題圖案:
      • 宣導主題1:嚴禁偷拍,威脅不在。
      • 宣導主題2:勇敢求助,拒絕被偷拍。
    • 三、1篇專題文章,標題為:偷拍也是犯罪。

    • 相關資料鏈結

2025年11月5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定辦理。
  • 二、本局前以114年8月11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87385號(諒達)函轉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6次委員大會為統一事權,避免割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不同作法,教育部刻正研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修正前請依現行規定及研析表辦理(如下圖所示)。



2025年11月3日 星期一

【政策宣導】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下稱防治指引),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3724A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及本局114年3月4日北市教人字第1143041471號函(諒達)辦理。
  • 二、教育部為協助學校教育人員提升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前以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頒旨揭防治指引提供各校參考(如附件),並請各校改依下述方式落實辦理:
    • (一)學校得將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併入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之「防治規定」訂定。
    • (二)為提升學校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專業倫理之防治知能,請學校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校務會議時,將教育部研編之防治指引納入宣導事項;針對學校學生得納入全校集會等相關活動加強宣導,以提升學生之相關知能。

2025年11月2日 星期日

【政策宣導】教育局檢送「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及「跟蹤騷擾防制」宣導素材,請老師以多元管道廣為宣導並於校內課程教學或活動融入運用,請查照。

 

  •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及本局114年3月7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432482號函辦理(計達)。
  • 二、鑒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案件頻仍,態樣日益多元,為防範網路空間中性別歧視、騷擾及暴力行為之發生,請各校透過多樣性教育宣導課程,深化學生性平意識及防治能力,相關宣導資訊如下:
    • (一)教育部訂定「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如附件)。
    • (二)教育部製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文宣品」,針對國小、國中及高中不同教育階段,分別設計海報、教學指引及教學簡報等,以提升學生對於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議題及相關處理因應措施之瞭解(下載網址https://reurl.cc/MXEDKK)。
    • (三)內政部警政署製作「認識數位網路妨害秘密等新型態跟蹤騷擾犯罪」宣導懶人包,俾利各校教職員工生均能瞭解新型態之跟蹤騷擾犯罪及相關法律規範(下載網址https://reurl.cc/eXWKYj)。
  • 三、另為引導學校妥善處理校園跟蹤騷擾事件,教育部訂有「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如附件),供學校處理類此案件有所依循,以維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及受教權。

【政策宣導】重申學校人員若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即依規定向學務處辦理通報,倘有延遲通報,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緩,請查照。

  一、依據本局114年1月15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32095號及114年9月24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99122號函續辦(計達)。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簡稱性平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