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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函轉為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知情權益,重申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0033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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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4年5月28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2459號函及本局114年3月7日北市教學字第11430432481號函(計達)辦理。 二、數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隨著科技的進步與普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已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造成極大威脅。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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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教署114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0088067B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2日衛部護字第1141460963號函辦理。 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各校及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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