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1日 星期三

【政策宣導】為貴校所屬人員納入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請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持續辦理,請查照。

 

  • 一、依教育部115年1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00652A號函辦理。
  • 二、參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第8點規定,本部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每三年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培訓,或相關案例研討會。
    •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 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違反本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 (三)經檢舉有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確認。
    • 第九點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 三、爰請轉知貴校所屬人員(納入本市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才庫者),應依上開規定配合本市教師研習中心年度規劃之相關研習辦理,以維持其調查人才庫資格。
  • 四、另為使學校妥善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已明定相關規範,學校於發生相關事件時,應依法定行政程序辦理,並不得以私下金錢和解或其他未循法定程序之方式處理。違反者,亦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移送權責機關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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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函轉為維護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知情權益,重申事件管轄學校或事件管轄機關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0033號函辦理。 二、查旨揭情形相關規定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