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10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50099021號函辦理。
- 為提升各級學校學生參與性別平等教育事務,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受理學生提案機制,說明如下:
- (一)受理時問(每年受理提案2次,並以送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時間計算):
- 1.第1次受理收件截止日為每年3月16日。
- 2.第2次受理收件截止日為每年9月15日。
- (二)由提案學生提案時就讀學校為受理收件單位,提案流程分為兩個管道:
- 1.學生個人向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提案,再由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向各級學校性平會提案。
- 2.各級學校學生個人提案及學生會或其他自治組織亦可直接向教育部性平會提案。
- (三)提案主題:以教育部權責之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為限,學校性平會受理學生提案後,倘提案主題屬學校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討論處理;屬地方政府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函送地方政府;屬教育部權責者,由學校性平會函送教育部。
- 二、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爰學校聘任前述代表擔任性平會委員時,除應確認其具備相應之現任身分外,亦應審慎評估其性別平等意識,以確保委員組成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並落實性平會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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